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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取国资入股企业“踩雷”经验:江苏要求开发

在创新开发区建设运营模式的同时,江苏省对开发区的国有企业的招商引资行为给予了严格规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10月13日,江苏省政府对外公布了《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 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其中,要求开发区国有企业如参与招商引资,须全面做好论证评估和风险防范,规范履行决策程序,防止国有投资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

如何理解这一做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近一段时间以来,江苏省有国资背景的赛麟、博郡、拜腾等新能源车企接连“暴雷”,南京德科码半导体、淮安德淮半导体等芯片项目连续“停摆”,“国有资产流失”被社会各界聚焦。

从上述诸多暴雷或停摆的项目看,其共同点在于,都是由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以及项目本身在向当地国资委报备和当地政府对项目投资确认程序等都存在一定的瑕疵。

在上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中,市级以下国有企业基本退出市场。近些年来,随着开发区经济在县域中的发展壮大,如不少在县级的开发区升格为省级或国家级,其开发区所属的国有企业在开发区地盘扩大的基建、产业投资基金、金融资本等领域得到了快速发展。如今,这类国有企业的投资出现了较大的市场风险。

而上述有关对开发区国有企业的约束,则来自江苏省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

 

规范开发区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投资行为

 

参与上述指导意见制定的江苏省国资委一位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文件出台是江苏省主要领导的直接签批,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把握投资与风险平衡,健全制度机制,完善合规程序,防止国有投资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

指导意见对投资决策程序、国企投资行为、国资监管体系和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上给予了明确。

如,国有企业是项目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不得以政府决策代替企业决策;市县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不得指定所属平台公司及其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竞争性领域项目,防止市场化投资项目变相成为政府投资项目。

在汲取上述诸多失败案例的基础上,指导意见规定,对重大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双重论证”,即投资主体企业应在履行本企业决策程序后报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企业论证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再次论证。

对于国有企业投资的高风险的科技型项目,尤其是合作方过高的“国际技术作价”(如,如皋赛麟汽车项目涉及技术出资作价约66亿元),指导意见提出,对以资产出资组建、对外并购等方式实施项目投资涉及资产评估的(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评估),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由作为出资主体的国有企业独立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结果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

而在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国有股东要研判合作方投资意愿的真实性和投资能力的可靠性。按照同股同权、风险共担的原则,国有股东应与合作方同步出资,不得超比例、超进度出资,不得为合作方代出资或者为合作方出资提供担保。

“我们规定,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如项目实施条件、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开展项目的再论证、再决策,必要时经合规程序启动中止、退出等应对机制。”上述江苏省国资委人士指出。

不仅如此,从对如皋赛麟事件的反思中,江苏不仅要求规范开发区的国有企业投资行为,还提出了规范开发区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

如,投资竞争性领域项目的平台公司所需对外融资,要与项目投资规模、预期回报水平和偿债能力相匹配,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不得脱离投资项目实际盲目举债。平台公司不得违规为其他企业提供借款、担保,不得开展融资性贸易。平台公司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

同时,江苏市县政府要加快剥离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进平台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突出做强主业,拓宽经营领域,使平台公司真正转型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改革市县国企监管体系

 

上述暴雷或停摆的项目,追究谁,怎样依法依规追究?

指导意见提出,根据“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规定和“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市县政府必须切实履行本级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投资损失。

并且,除了另有规定的外,市县政府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纳入国资监管机构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这也意味着,市县国资监管机构依法负责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指导意见还提出,市县政府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其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经营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问责。

总体上,指导意见明确了市县政府和市县国资监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健全投资管理责任制。要求两方及时修订完善本级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对投资项目实施限额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负面清单和“双重论证”事项清单,强化督促落实。

至于省国资委,则要加强对市县国有企业投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适时对本指导意见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